更新日期:2010/07/09 03:44 王怡茹

  「準」媽咪們更有保障了!行政院消保會今(8)天通過「產後護理機構及坐月子中心定型化契約」草案,除修正審 閱期間為5日外,並規範定金收取上限不得超過總金額的10%;另外,消費者任意解約時,得依解約日離入住日期的遠近,來支付一定比例的損害賠償,業者不能 再漫天「喊價」。

  過去,消基會曾抽查北市的坐月子中心,結果發現, 各家業者的規範亂無章法,不只收取定金的比例不一,甚至有部份規定未住滿最短天數,就須支付違約金,擺明就是吃定消費者。所幸這樣的情況將被中止了。

   新草案規定,坐月子中心的經營者如需收取定金,其收費不得逾「總金額1成」。而產婦或嬰兒於進住日之前,因健康情形不佳、疾病、死亡,或其他不可歸責於 消費者的事由,而無法接受服務,業者應將定金「全數」無息退還。

  同時,消費者得於產婦或嬰兒入住前,得任意解除契約,但須支付一定比例 的賠償金;在預定進住日之前31日以前解除契約者,賠償費用不得超過定金10%;前2日至20日,不得超過30%;前1日,不得超過50%;當日解約則不 得逾100%。

  至於產婦或嬰兒進住後的退費方式,消保會法制組組長邱惠美表示,若經營者有不當行為,導致無法履行契約,消費者可要求契 約終止,業者除退還溢收費用外,且須就未住滿日數費用,至少支付「超過」其1成的費用,來作為損害賠償。

  反之,若可歸究於消費者事由, 坐月子中心經營者同樣可要求契約終止,但須按已發生的服務項目收費,不得額外收取費用;另業者也可向消費者請求損害賠償,不能超過未住滿日數費用的 「10%」。

  不過,若產婦或嬰兒住進去後,發生健康情形不佳、疾病、死亡等不可歸責的事由,而導致無法接受服務而終止契約。業者應將定 金抵充作報酬費用的一部分,並按已發生的服務項目收費,不得額外收取費用,如有溢收費用也應退還。

  消保會表示,該草案將由行政院衛生署 辦理發布事宜,預計近期就會公告,此對將於消費者在從事產後護理機構,或坐月子中心的消費行為時,產生更實質的保障效果。

 

資料引用來源:tw.news.yahoo.com/article/url/d/a/100709/52/28xnp.html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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